奠定地方初等教育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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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5-08 16:59:37
庙产兴学的始作俑者,是康有为和张之洞。1898年5月22日,康有为在《请伤各省改书院淫祠为学堂折》中,建议将各地庙宇改为学堂,首开庙产兴学之议。1898年6月,张之洞在《劝学篇》亦提出:必须全面改革教育,积极设置学堂,奠定地方初等教育的基础。其办法是征收全国数万座寺院、道观,利用其土地及建筑物,以节省巨额费用。清末新政过程中,各地为筹措兴学经费、解决办学场所,又纷纷提拨庙产或借用寺庙、道观。
上海公墓,奉贤公墓,上海墓地,上海海湾寝园,

民国建立后,此种风潮并未停息,主要是由于政府兴学,缺乏财力支持,只能靠此法去筹措,而南京国民政府在制定《寺庙管理条例》时,显然也是受此种思潮的影响,如第六条规定:寺庙要根据其财产丰细、地方广狭,自行办理各种公益事业,而其主要形式即是兴办各类学校。
对于公益事业的规定,佛界一致持反对态度,而其反对之立论格调,则各有千秋,有合于情理之说,但更多的则循入因果报应之佛理当中,似乎没有十足之说服力。
四川佛教界在呈文国民政府时即谓“寺产兴学,广育人才,世智观之,若无不何,而衡诸因果,相去天渊,其理精微,殆难喻彼”,他们还拿出清末庙产兴学的事例来警示政府,“昔清季酌提寺产,兴学之风遍于全国,当时学校履厚席丰,何尝不广厦万间,俨然不朽之业,曾不数载,彼命沦亡,已死之尸难安地下,且其流毒复令全国学校,穷于经费,学子则讲室生尘,教员则单瓢屡空,往时所搜括产业,取之惟恐不多,积之惟恐不厚,而今安在哉。他们认为“因正果正,因邪果邪”,清政府的灭亡即是“昧于因果,奚舍自杀”日,将因果报应的佛家理论拿来劝导政府,虽然有欠说服力,但结合前面诸条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近代中国佛教在与政府的互动关系中,其运用理论方式是新旧杂陈,既有“平等自由”的共和理念,又有“因果报应”的佛学法理,从侧面折射出中国佛教近代化过程中的一个面相。
其实佛教界对兴办公益事业也并不是一味排斥,他们反对的只是政府对寺庙兴办公益事业所施加的强制力,“夫满清末造以还,僧道寺产,几经提拨凋残,夫僧道自有研究教义之本分,岂宜本末倒置,即使僧徒先习般若经论,而扩充五种助行之利生事业,宜一听其自由,何须订立条文”,“应明定为不得强迫设立,所列各事业,方为合法”。他们认为“宗教寺庙,以信仰宗教为性质,昌明教义为目的”,“使宗教趋重公益之一途,则性质不真,目的失准”[,佛教界以为佛教目的是“昌明教义”,本分是“研究教义”,如果过分注重于公益事业,就会使他们“本末倒置”,从而使其出世修行的行为“性质不真,目的失准”,同时考虑到过分强调寺庙兴办公益事业,会“授贪官土豪以借口之机会”,使其“籍公益之美名,行鲸吞之诡计”[l4],因此他们宁愿政府不以法律形式强制寺庙兴办公益事业,而是“任寺庙自由”行之。
佛教界对《寺庙管理条例》中兴办公益事业规定的反对,不能简单地视为其反对服务于社会、施善行于公众的行为.从上述分析可知.这是佛教界对国民党加强控制力量的一种反抗。国民政府对寺庙兴学施
以法律强制效力,一方面固是为了缓解政府办学财力不足之问题,另一个方面其实也是国民党加强对寺庙等组织机构的控制力的表征,寺庙办学,政府力量必然介入,借端操控学校及其教育。可见佛界与政府互动关系中的精微之处了。
正是佛教界的这些维权措施,使得国民政府开始暂时中止《寺庙管理条例》的施行,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修订。最终于1929年11月30日,立法院第63次会议逐条通过《监督寺庙条例》。国民政府于12月7日公布了这一条例,并将《寺庙管理条例》正式废止。佛教界的反对《寺庙管理条例》运动最终取得胜利。
综上所论,1929年全国范围的佛界反对国民政府《寺庙管理条例》事件,是刚刚掌握全国政权的国民党在厉行改革、除旧布新的新形势下,为了扭转佛俗两界因寺庙财产的归属,制定了规范僧俗秩序的《寺庙管理条例》,但因其出台仓促,没有征得佛界人士的意见,并且在很多层面上浸染了国民党加强社会控制、过分渗透党力的色彩,从而严重侵犯了佛界人士的正当利益,导致大规模的反对条例运动。而在此过程中,因为中国佛教正经历了由传统向现代转变的拐点,故其争取合法权益的手段与理念也是新旧杂陈,既有法理基础,又有民族主义的律动,也有对时局动态的考量,更有传统佛家因果理论的闪动,而这些因素正好反映了近代佛教界权利意识的启蒙与中国近代传统与现代交相互动的面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