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庙财产管理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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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5-08 16:57:14
早在《寺庙管理条例》颁行之前,太虚法师在呈文国民政府,请求制定条例、整顿佛教的条附中即建议“关于各宗教寺院庵堂等财产,在宗教行政条例上,应规定其所有权及管理权,就佛教言之,佛教寺院财产之所有权,在中国各级佛教会,其管理权则属之由各级佛教会选任之各寺院住持,或委员会”}t},太虚认为寺庙财产之管理权与所有权皆属佛教自身之组织,管理人亦属佛教组织任命之寺院住持,并无世俗势力的介入,即寺庙财产管理权取决于所有权。而《寺庙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寺庙财产之所有权,属于寺庙各道主持”,管理权却属于由市县政府、地方公共团体、寺庙僧道共同组成的庙产保管委员会,这一规定使得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本属世外佛教之庙产却由世俗势力介入管理。而“僧道不得过全体委员人数之半”的规定,又使得僧众在行使管理权时没有强力的发言权,仅成世俗势力的点缀而已。四川佛教界即谓“既名为寺庙管理条例,则管理权完全属于寺庙,岂有以其他毫无管理权之保管委员会,出而管理寺庙之财产,处分寺庙之财产,虽美以保管之名,实则夺其主权,消灭宗教,九州万国岂有此法。”普通人民财产,无委员会设置,乃独施于寺庙,复加入不信佛法反对佛法之人以把持,扶助人类自由平等之谓何,违背党纲”佛教界不仅从法理常情来反驳管理权与所有权的分离,还以当时社会所流行之“自由平等”、“党纲”等思想来作为争取权利的武器,亦从侧面折射出中国佛教近代化转变中启蒙意识的熏染和党治权力的渗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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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更为关键的是佛教界对管理权旁落严重后果的判断,“现在地方人士,不尽纯洁,尚有藉端侵渔夺产之事,耽耽逐逐,时滋纠纷,倘藉此而横加把持,僧人将有不能抗拒之势”。对于“僧道不得过全体委员人数之半”的规定,他们认为“僧人既属少数,安有主持之余地,必至巧夺罄尽而后止,政府虽有保护之文,同于虚设,此事势之必然者”。僧众的担心是不无道理的,因为当时“土豪劣绅,则以产业山林足供兼并,就四川而论,连月以来,僧霸产逐,毁寺灭佛,所在皆是”。如果按此条例规定,无疑为地方土豪劣绅大肆侵夺庙产提供了法律保障,后果甚是严重。佛教界在争夺庙产管理权方面,不仅以法理常情为说辞,还以新条例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为预判,两相照应,以此请求国民政府修改《寺庙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