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庙管理条例》之内容与佛教界之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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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5-08 16:53:14
国民政府颁布的《寺庙管理条例》,全文共二十一条三十款,由于出台仓促,且在制定过程中未能听取佛教界人士的意见,可谓是内政部官员的闭门造车之作。因此在内容上与北洋时期的《修正管理寺庙条例》并无多大损益。相反,在加强对寺庙僧众控制、强化政府力量渗透等方面比前者过犹不及。正是因为此条例与以前《修正管理寺庙条例》并无实质性差别,相反却在政府对佛教控制力方面有所加强。因此,从其公布之日起,原先的纠纷未曾减少不说,由其导致的新问题反而层出不穷。所以,上海、云南、四川、山西、浙江等地佛教团体纷纷致电、呈文国民政府,或派代表径赴南京请愿,要求修改《寺庙管理条例》。
云南佛教团体致国民政府行政院、内政部的通电,措辞激烈地指出“此项条例,诸多抵悟,一经颁行,弊害丛生,危及佛法,影响甚巨”。1929年4月,在上海召开中国佛教徒第一次代表会议时,中国佛教会即认为,《寺庙管理条例》“违反党纲,抵触国法”,“所以发生窒碍之处,实由起草者根本不明佛教为何物,而复中于一般流播与浅说,故所以条款多含破坏之精神”。故提议政府废止《寺庙管理条例》。
上海公墓,奉贤公墓,上海墓地,上海海湾寝园,

在阵阵反对声浪中,四川佛教界的反对呼声最为强烈。戴季陶在当时即说:“四川的佛教徒,在全中国各省的佛教徒中要算最有团结力的,今年反对《寺庙管理条例》运动,实最有力。针对该条例的种种不合理之处,四川佛教界“群情惊骇,莫名慨叹”,“奔走呼号,诚恐政府以一时整顿僧伽之苦心,翻贻永久摧残寺院之事实”。他们召开全川佛教界大会,公推圣钦会长与张心若居士为代表,赴南京请愿,“使下情上达,以成就吾政府尊重党纲、俯顺民意、保护宗教之美德”。此外还致电国民政府,恳求政府“收回成命,另外征求佛教徒众同意,伤其举派代表,参加议决,再为制定,稗合法理而免流弊;。即使是全川佛教界内部,各不同佛教组织也代表不同佛教僧众纷纷致电国民政府。四川省佛教会、各业林各佛化团体、各县诸山寺庙、四川佛学院、重庆佛教联合会等组织皆参与其中,甚至还组织“四川护法团”以维护佛教权益为旨。上述团体虽呼声高低有别,致电前后有距,但其目的尽为相同—修改《寺庙管理条例》。
鉴于四川佛教界在全国各省的佛教界中“最有团结力”,在反对《寺庙管理条例》中“最有实力”,故他们的反对《寺庙管理条例》斗争在全国范围内可具代表性。他们在反对《寺庙管理条例》中所运用的思想后盾与理论武器,也可代表全国各地佛教界在此次斗争中的主流工具取向。笔者正是基于此种考量,故选定四川佛教界为考察的切入点。